>>>比賽規則(備註:制度修正之問與答)

一、報名人數

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12人。

二、報名資格

物理系所在學學生及教職員(以可提出證明文件為準)光電研究所研究生,以提得出光電所隸屬於物理系之証明為準。(若該校有光電系大學部之存在,該光電所即不能報名)

三、比賽制度

團體賽:

  • 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雙敗淘汰制。
  • 每兩個隊伍勝負皆採用五點制(依序為男單、男雙、女單、混雙、男單)。
  •  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重複。
  •  每場比賽的每一點皆以五戰三勝決勝負。
  •  預賽循環賽記分方法:每場採"搶三制"。
    • 範例:

    A3:B2 . B3:C0 . C3:A2
    A贏B . B贏C . C贏A
    這樣就是三隊互咬→看勝場數。

    A 拿下五場
    B 拿下五場
    C 拿下三場

    AB同為五場但AB對戰A贏
    所以A為第一名B為第二名C為第三名

    要是三隊都是3:2勝場數都會一樣
    則採用"所有勝局數多者"晉級"。

    萬一所有勝局數又相同 則採用抽籤的方式晉級。
    (女生可以打男生點,但男生不可以打女生點;女生打男生點讓分與否需與對方協調,協調未果則採不讓分。)

  • 對戰抽籤:

抽籤於領隊會議上由各校代表代抽,各校代表未到者,則由會議招開人代抽。

     

個人賽:採單淘汰制,不限男女。

  •  抽籤於領隊會議上由各校代表代抽,各校代表未到者,則由會議召開人代抽。
  •  報名人數如不超過十六人,則停辦個人賽。
  • 進入前四強前採五戰三勝制,進入前四強後則改七戰四勝制。

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五、注意事項

  • 比賽前十至二十分鐘,將出賽名單填妥,交至記錄台。
  • 比賽前,選手須攜帶學生證及身份證,由裁判核對出賽,未攜帶者視同棄權。
  • 比賽逾時超過十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者視同棄賽。
  • 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準時出賽者,可經由對方同意後先打其他點。
  • 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一點。否則該場比賽以棄賽論。
  •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章成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群決定之判決為終決。
  • 比賽球桌將以圍布劃分,比賽區只限裁判、比賽球員以及工作人員進入,觀眾不得超過或進入比賽區域內,以利比賽時之進度和安全。
  • 請穿著乾淨的室內鞋,並請勿穿著橘黃色系上衣。
  • 比賽用球檯在比賽時間內,禁止在空球檯練球,違者適用判罰行為之規定,報請裁判長警告,再犯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 在團體賽或單項賽事中,每方球員在一場比賽中均可享有一分鐘的暫停時間暫停可以由球員本人,單項賽事的指定教練或團體賽的隊長/教練提出。備註:
    • 在團體賽的每一個別場次,雙方均可要求一次暫停。
    • 球員/教練/隊長可於一個回合結束時清晰叫「暫停」,並同時以「T」字手號表示,裁判員收到有關訊息,將示意一分鐘的暫停。
    • 在「暫停」期間,若球員返回圍板旁接受場外指導或歇息,必須將球拍放在球檯上。
    • 局與局之間的兩分鐘休息仍保持不變。
  • 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若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適時(一小時內)以書面提出,經隊長向大會賽務組提出。
  •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備註:制度修正之問與答

Q1:想請問,棄點是否等於棄權?如果第二點棄點,即沒派人上場應 戰,後面的三、四、五點,還要繼續打嗎?

A1:棄點表示該點棄權 三.四.五點要繼續打,但是不戰而勝那一方的"該點"得到三個勝局數。
(如果隊伍勝場數皆為3:2時需要比所有勝局數)

※注意:若是一開始就打算棄點 則再繳交出賽單之前必須與對戰隊伍告知一聲,且必須說明棄哪一點(ex:女單), 避免出現故意"擺點"的情形發生(ex:A隊強女單VS.B隊棄點女單)。


Q2:那請問怎麼區分是"故意棄點"和"遲(未)到棄點"呢?
假設 如果某隊要故意棄點,卻以該成員臨時無法準時到場的理由
或以身體不適,卻又無替補球員作為棄點回答,故無在繳交出賽單之前必須與對戰隊伍告知一聲,這樣會棄哪點?這樣方法是否有漏洞呢?

A2:故意棄點與遲(未)到棄點的差別在於"是否要事先告知對戰隊伍棄哪一點",繳交出賽單的時間為比賽前10分鐘 所以我們能接受遲到的範圍即為10分鐘;意即在這10分鐘內如果該隊無法確定自己的隊員是否能夠參賽,就"必須"棄該點而告知大會及對戰隊伍
也就是無論是"身體不適"或"無法出席"都必須棄該點而事先告知大會及對戰隊伍。

此次賽程的規則是搶三制度,故絕對有必要定此規則,以免造成比賽上的不公平。

補充:如果比到一半突然說某點無法參賽,則很抱歉我們不接受此理由,這樣就是鑽比賽規則的漏洞,一律以整隊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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